關於勞動合同工資欄未填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工資欄未填是否合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強制性義務的。合同必須寫明必備條款,勞動合同不寫工資金額合法嗎?下面我們瞭解一下,勞動合同工資一欄是空白的這個是不合法的。根據勞動法規定,單位書面合同工資為標明確的可以按照家庭勞動合同的標準,沒有集體勞動合同的,按照同工同酬的標準執行。
勞動合同中應當明示勞動報酬,這是勞動合同中必備條款,也是避免勞動爭議發生的依據。
一、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2、《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具體項目而形成的。《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七項。《勞動合同法》現在的規定是九項,兩相對比,可以發現,增加的項目有: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職業危害防護、社會保險;減少了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三項。可以説,《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更為詳細、更加具體。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每個公司都應該有工資激勵機制,也就是説工資不是隨便發放的,這一點與事業單位,機關有很大區別,需要經過考核發放。你如果沒有達到公司考核要求,可能工資或者獎金就不能發滿,所有的公司都是這樣,不必大驚小怪。即使給你寫在合同裏,也不會完全按照這個數發給你。當然,合同裏面還會加上一句,按照公司考核制度發放工資。
通過以上文章,我們瞭解了,勞動合同工資欄未填是否合法?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必須填寫,包括勞動期限,勞動報酬,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除合同約定的必備條款外,單位還可以與工人簽訂試用期,保守祕密,及福利待遇,每個公司都有獎勵機制,合同簽訂的一般是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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