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有的勞動者在看到別人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獲得了代通知金,他就以為只要是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就要支付代通知金。究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待通知金嗎?請大家閲讀下文了解。
是否被單位解僱,單位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加一個月的待通知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 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因此,“代通知金”僅在用人單位以上述三種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時才能夠適用,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個理由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那麼,“代通知金”的標準如何確定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對其進行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綜上所述,並不是所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都可以獲得代通知金。只有在上述三種情況下勞動者才有可能獲得代通知金。也就是説,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之間進行選擇,所以即使在上述三種情況下,勞動者也不必然會獲得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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