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的代通知金是否需要支付
公司平日裏在不知不覺間的一些做法就有可能會打擊到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的,讓職工把壓力轉化成動力的前提最起碼應該是職工本人各方面的合法權益公司全部都是有充分尊重的。像是生活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這種做法也比比皆是,但是違法解除的代通知金是不需要賠償的,因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是其他的補償金。
一、違法解除的代通知金是否需要支付?
如果單位與員工之間的合同是違法解除的,那麼在單位賠償法律規定的雙倍工資之後就不能賠償代通知金了。
勞動合同法規定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與經濟補償的起算方法還不一樣,即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如果這個用工之日在勞動合同法生效之前,即 2008年1月1日之前,此時是否也要從用工之間起計算呢?答案是肯定的。這似乎違反了法無溯及力的原則,但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只能執行。司法實踐中都是按追溯到超過勞動合同法生效的用工之日來計算的。
小編專門給大家整理了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三種情況,不管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還是在醫療期滿後勞動能力受到影響的被解除並不能算是違法解除,而違法解除產生的賠償金和代通知金也不是一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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