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續簽合同代通知金需要支付嗎?
一、不續簽合同代通知金需要支付嗎?
不續簽合同代通知金是不需要支付的,不僅如此,雙方決定不續約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也是涉及不到的,屬於正常的合同解除狀態。在合同到期前雙方需要針對是否需要續簽合同的問題達成一致,如果其中一方決定不續簽的勞動關係到期終止,雙方不存在任何糾紛。
二、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什麼
首先,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之日為通知領取額外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當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不需要計算到通知之日後的30天。
其次,對於是採用提前30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還是支付代通知金後解除合同,選擇權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關係履行的實際情況作出自由選擇。
最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代通知金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法》對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只規定了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有些地區根據實際情況,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提前通知金的形式而即時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也達到了比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關於代通知金,為了適應勞動關係雙方的需要,世界上也有一些國家使用這種做法,比如韓國。
三、相關法律依據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需要規定固定的合同期限,一年或者三年都是可以的,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決定不續簽的,到期勞動關係自動終止;如果決定續簽的,必須在一個月內完成續簽的工作,否則需要對員工進行雙倍工資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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