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的簽訂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利益提供了保障,當合同到期或者因為某些因素,將會導致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的解除。那麼,如何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解除後要如何補償?今天小編就來為此做一簡單介紹。
一、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的方法
根據解除行為是否經雙方協商一致分為:協議解除和單方面解除兩種,其中單方面解除又分為用人單位的單方面解除和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兩種。
(一)協議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單方面解除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具有法定情形時可以單方面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與對方協商:
1、勞動者單方面解除
(1)無條件單方面解除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⑦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附條件單方面解除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非試用期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
(1)無條件單方面解除(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附條件單方面解除(非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用人單位附條件解除合同和經濟裁員的限制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和經濟裁員:
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
給予勞動者補償的情形大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由於用人單位自身原因導致的經濟補償
這種情形可分為二個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故意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在落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足額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報酬時,用人單位還應對勞動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二是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或因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或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等,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若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觀原因完全在勞動者一方,並且屬於勞動者故意的主觀故意行為,如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須給予經濟補償。
2、由於勞動者自身非主觀原因導致的經濟補償
如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儘管這類原因不屬於勞動者的主觀原因導致的,用人單位也應當給予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
3、由於客觀原因導致的經濟補償
即《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雖然是客觀原因造成的,由於勞動者是弱者,用人單位也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4、勞動合同期滿時的經濟補償
凡屬國有企業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二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用人單位應落實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規定。除此之外,以勞動合同約定為準,若勞動合同無約定,勞動者不能獲得經濟補償。對於那些一會兒是國企,一會兒是合資性質的企業,應在企業改制時,按規定及時給予勞動者身份、經濟上補償。
如何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勞動關係勞動合同的解除,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或者單方面的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為其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需要承擔經濟損失的,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責任依法方來承擔相應的損失,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錦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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