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不要支付代通知金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不要支付代通知金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是指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代通知金問題是這樣解釋的,代通知金產生的基礎在於預告解除,即當一家單位以員工不勝任工作、醫療期滿或者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提出解除時,又不願意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才應當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因此,也不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金。只要協商一致,可以馬上也可以協商勞動合同再履行一段時間後解除,即對於勞動關係的解除點雙方可以以約定的的方式進行設定,解除日可以是協商當日,也可以是協商日後的某一天。
2.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所包含的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條是關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根據提出解除的主體不同,可以將協商解除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另一種是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協商解除合同補償是按照前述兩種情況協商解除的不同在於,前者,即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後者則不需要。無論是哪種情況的協商解除,法律均沒有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方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第二十四條規定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做法,並不是因為企業違約,而是對勞動者的一種補償。如果企業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就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企業給予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代通知金是對員工的一種補償,如果公司需要辭退員工的那麼就需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如果沒有通知到的那麼就需要賠償代通知金,所以勞動者一定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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