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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一、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有可能需要支付違約金,

需要根據租房合同上的約定來確定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如説明提前退房需支付違約金的,則提前退房屬於違約,是要支付違約金的。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

1、明確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屬於違法建築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權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2、《房屋租賃合同》可以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但是不得違反《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如趙某違約,秦某有權隨時收回房屋”,從此約定的內容來看,原告秦某解除合同的條件並不明確,是不是趙某的任何違約行為均可引起秦某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根據《民法典》有關合同解除權的規定,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民法典》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只有在一方當事人根本約定的情形下,對方當事人才有權解除合同。本案中有關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一方面沒有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另一方面違背了《民法典》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因此,不能作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據,本案應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

3、《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後果,根據此規定,結合本案案情,在被告趙某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原告秦某並沒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但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如果被告逾期仍沒有支付的,原告就有權解除合同了。

對於租賃合同屆滿之前,出租人並不想要繼續租賃關係的,需要提前告知房屋的所有人,此時通知對方解除租賃關係,任何一方都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但是對於在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期間就通知對方解約的,有可能會構成違約,需要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