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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除合同支付代通知金麼?

一、違法解除合同支付代通知金麼?

違法解除合同支付代通知金麼?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如下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代通知金是指什麼?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根據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需要解除勞動合同,在沒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時,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從當事人上班後的第二個月開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工作一年以上,雙倍工資最多為11個月。

3、當事人辭職,若符合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些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經過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法的條件下和勞動者解除勞動條約,但是又沒有提前通知勞動者的情況才會採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而不是説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才來支付代通知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需要向勞動者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