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法解除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我們都知道,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則需要為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彌補勞動者造成的損失,但是如果公司是違法解除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呢?下面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
公司違法解除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關係,要支付賠償金,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在特定條件下用人單位提出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支付的。
公司對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及工作崗位進行變更的,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據此,非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該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
在哪些解除情形下,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只有在該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才應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該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分別如下: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除上述三種情形以外,其他情形下,無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還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綜上所述,小編主要為您介紹了公司違法解除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適用等問題。由此可以得知,只有在勞動法四十條明確規定的三種情況下,才能適用代通知金。如果沒有出現這三種情形,無論用人單位是合法還是違法解除了勞動合同都是不需要支付這項金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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