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制書記員是否屬於公務員編制?
書記員作為我國司法單位的基層員工對司法工作的開展尤為重要,檢察院、法院等司法行政部門都離不開書記員。那書記員到底屬不屬於公務員呢,這個問題大多數人都一知半解,不太清楚。下面小編就勞動合同制書記員是否屬於公務員問題問你進行相關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瞭解相關知識和相關內容。
一、勞動合同制書記員是否屬於公務員編制
勞動合同制書記員其實也就是屬於聘用制書記員,根據規定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確定事業單位與職工基本人事關係的一種用人制度,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身份屬性通過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確定。
聘用在《勞動法》裏有明確規定是勞動者與勞動單位的勞動關係的確定,不做為編制到司法單位的依據。因此,勞動合同制書記員其實並不屬於公務員編制。
二、書記員的任命方式:
書記員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司法工作人員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內擔任辦理案件的記錄工作和有關事項的人員,並協助辦理一系列司法輔助工作。大多數審判員(法官)都是從書記員做起。書記員(委任制)一般屬於國家公務員(政法專編行政編制),但有些地區也有聘任制和聘用制的書記員。
1、委任制書記員
也稱書記員或書記官,是審判員(法官)的必經階段,為政法專編的行政編制,一般在司法機構從事內務和司法輔助工作,納入公務員考試。
2、聘任制書記員
納入公務員考試,但會特別標註“聘任制”,在合同期內享有公務員身份,在我國大部分地區通過司法考試後可以轉任助理審判員;
3、聘用制書記員
不納入公務員考試,由用人單位自行招聘,不佔用任何編制。
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現行法律對書記員有三種任命方式即聘用,聘任,委任,其中聘任和為人師公務員待遇,但聘用在《勞動法》裏有明確規定是勞動者與勞動單位的勞動關係的確定,不做為編制到司法單位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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