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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制編外人員

勞動合同制編外人員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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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外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是怎樣的

政府編外合同工能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 ,倒時即可離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編外人員:

“編外人員”在政治、經濟上的待遇都不及正式員工,屬於單位裏的“二等公民”。一些“編外人員”即使比“正式員工”幹得更好,也享受不到正式員工的相同待遇,這種體制背離了“同工同酬”、“多勞多得”等用工法則;而在管理上,“編外人員”則是“防範對象,所以他們總有一種“低人一等”的感覺,這種客觀上的身份歧視,與公平公正的現代理念相去甚遠。

而實際上,不合理的機制恰恰給單位的管理帶來更多的麻煩。“一視同仁”、“認事不認人”是管理制度的內在要求,可是因為管理對象存在不同的地位、不同的身份,所以管理制度很難得到切實的貫徹實施。比如單位根據自身的經營情況,在需要減員增效的時候,可以隨時對“編外人員”解聘,可是一部分屬於編制內的正式員工還捧着“鐵飯碗”,與單位“同生同死”,要將他們精簡可就沒有那麼簡單。制度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的區別施用,既影響員工們的工作積極性,也容易造成他們相互間的情緒對立。

同時,“編外人員”因為缺少歸宿感、安全感、認同感,所以他們不能安心本職工作,經常跳槽,給單位正常工作造成被動;因為“編外人員”具有很強的臨時性,他們往往只注重短期效果,沒有長遠打算,少數人甚至不惜破壞單位的聲譽幹一些違規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