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勞動合同是公司制定嗎
員工勞動合同是公司制度嗎?
員工的勞動合同可以是公司自己制定勞動合同,但是要在符合《勞動合同法》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首先勞動合同應該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如果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一份勞動合同的,是屬於違法行為,也可以向勞動局申訴無合同而要求用人單位給予一份勞動合同。或者申請仲裁勞動合同關係的確認。這樣就是沒有勞動合同也是有合法勞動關係確認證書了。
2.勞動者自己申報工傷的可以在發生傷害事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的認定,參照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按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制定相關勞動合同時必須符合相關法律的要求,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比如:休息休假權益,五險的繳納,工作環境的安全性等。勞動者在簽署勞動合同時也要注意合同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侵權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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