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有何影響?
一、沒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有何影響?
1、和公司沒有籤合同影響還是較大的,因為一旦產生爭議,需要耗費精力去提供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或證明。
2、建立勞動關係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的,否則,單位需承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從參加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3、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單位未按規定為繳納社會保險的做法,同樣是違法的,應予補繳。
4、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履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義務,並繼續工作至三十天屆滿即可。因此,單位關於“提出離職都要在提出三個月之後才能走,不然要扣錢”的規定是違法的。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到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未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勞動者入職的第二個月開始,按照月工資標準的兩倍計算(計算時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支付時需減去期間公司已支付的工資。
另外,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主張公司為自己補繳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二、沒簽定勞動合同辭職需要繳納違約金嗎?
不需要繳納違約金的,即使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的。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其實用人單位應該主動積極地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建立起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就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當勞動者提出辭職的時候,用人單位是需要對勞動者進行二倍工資來作為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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