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跟我簽訂勞動合同,現在離職了,怎麼申請勞動仲裁獲得賠償
現實中,一些比較大的企業,人事管理制度比較完善,入職當天就要求勞動者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願意簽訂,則用人單位不敢錄用。
然而,很多小公司都不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以為這樣可以逃避責任,甚至讓員工在維權時都找不到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其實,這樣做對公司來講更為不利,一般而言,公司所承擔的風險更大。
後一種情況的勞動者,遇到這種情況時應該如何應對呢?我國的法律對於這種情況早已經有明確的規定。
1、從未簽訂勞動合同,最長能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
2、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適用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屬於懲罰性賠償,不屬於勞動報酬範疇,因此適用此一年的仲裁時效,即時效從主張權益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
3、“補籤”勞動合同,不能再主張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雙方勞動關係存續一定時間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簽訂勞動合同,將日期補籤至實際用工之日的行為,已經構成雙方間的“合意”,不能再請求雙倍賠償。
4、員工個人原因未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主張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是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所應承擔的懲罰性法律責任,因此其適用前提條件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雙方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同樣不能再請求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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