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修正案中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修正案中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有什麼?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2、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發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後,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後,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3、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怎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也就是在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這種情形勞動法做了規定。主要有兩種情況: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
4、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餘職工辭職勞動關係解除。這種情形,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係的自然解除。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等情形,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滿之間,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意的,可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之後,要在半個月內給員工轉移社保和檔案,並辦理相關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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