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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是否必須支付技術保密費?

單位是否必須支付技術保密費?

對於掌握了公司重要資源和內部祕密的高管和技術人員等,公司為了減少損失,一般公司都會跟員工簽署技術保密協議。那麼保密協議是否應支付技術保密費呢?接下來就跟着本站的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什麼是保密協議?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

二、什麼是技術保密費

技術保密費用是指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的進口成套設備技術保密費用的核算。

三、簽署保密協議以後,單位是否必須支付技術保密費呢?

保密費的支付是自願的,目前並沒有法律規定必須要求支付保密費。

1、保守商業祕密是員工的法定義務。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10 條第3 款的規定,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1 條第2 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所涉信息載體的特性、權利人保密的意願、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採取了保密措施。在用人單位存在商業祕密並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勞動者亦知悉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的保密義務仍舊延續,即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也應當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這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負有的忠誠義務。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有關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可能無法被認定為商業祕密,員工則無需承擔保密義務,從而導致員工承擔競業限制的相關條件可能無法成就。

2、保密義務不同競業禁止。保密義務是員工的法定義務,而競業禁止是雙方的一個約定的義務,它是對勞動者就業的限制,而我們的保密協議中並沒有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約定競業禁止,其可以自由的就業。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3 條、第24 條的規定,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與其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人員協議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3、支付保密費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方面的規定。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僅規定保守商業祕密是勞動者的一項法定義務,但並未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勞動者履行保密義務的保密費,即保密費並非法定,用人單位不必支付勞動者履行保密協議的費用。但在一些地方法規中有所規定,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祕密保護條例》就規定簽訂保密協議必須支付補償金費。我並沒有查到北京市有這方面的規定,就算北京市有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也並不影響協議的效力,合同法規定對於合同的效力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規。

綜上所訴,員工簽署了保密協議後並不一定能夠得到技術保密費。因為技術保密費是企業自願支付的,現在並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強制企業必須支付技術保密費。因此,瞭解技術保密費相關的法律法規能幫助我們更好、更順利地解決這一問題。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對於技術保密費這個問題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衢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