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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保密合同必要性是什麼

在社會生活當中的有一些特殊崗位,在進入單位以後就會要求其簽訂技術保密合同。在日後如果將相關的專業技術泄露出去的話,這都是要承擔必要的法律責任的。顯然,關於技術保密這是每個人都知道的,但是技術保密絕對不能夠僅僅依靠口頭上的約定。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技術保密合同必要性是什麼?

技術保密合同必要性是什麼

一、技術保密合同必要性是什麼?

1、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在我國,法律允許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通過合同約定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一款也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3、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保密約定,既可以以保密條款的形式寫入勞動合同,也可以單獨訂立一份保密協議。兩種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4、簽訂保密協議主要意義在於,可以約束相關知情人員,不得隨意泄漏,否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二、技術保密協議條款需要涵蓋的內容

(一)條款中需要明確保密信息範圍

用人單位在約定技術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範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最好通過列舉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內容,否則很容易因約定不明引發訴訟糾紛。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保密範圍、內容也有所變化,用人單位應及時修改保密協議內容。

(二)條款中需要明確保密主體

技術祕密的保密主體一般僅限於涉密崗位的勞動者,對於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贈與、轉讓、銷燬或者協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業祕密。除上述涉密崗位以外,不必然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祕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祕密也應該負有同等義務。

(三)條款中需要約定保密期限

技術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保守祕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祕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四)條款中需要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技術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如何使用商業祕密、涉及商業祕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涉密文件的保存與銷燬方式等內容,有特殊條款的還應以列舉方式進行約定。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保密協議中不得直接設定違約金,若約定違約金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但這並不意味着保密協議中不可約定違約責任,保密協議中可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內容以及計算賠償數額的方式。

(五)條款中需要謹慎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雖然競業限制條款可約可不約,但不可否認競業限制條款是商業祕密有力的保護傘。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和義務、經濟補償標準、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以及條款解除的條件,否則稍有不慎,企業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額經濟補償金的危險。

(六)條款中需要確定糾紛管轄機構

技術保密協議中可以約定爭議解決機構,但爭議解決機構必須確定、唯一,不能既約定選擇仲裁機構又約定選擇法院,不能既約定選擇A地又約定選擇B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否則該條款無效。

在簽訂技術保密合同以後,此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其重要意義主要在於,對於相關的知情人員,這份合同可以形成一定的法律約束力,如果一旦泄露的話,那麼簽訂合同的相關人員都會依法承擔相應的後果的。如果不簽訂合同,空口無憑,沒有辦法保證技術的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