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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撤銷權申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在日常生活中,各經營單位和企業在進行工作和生產的時候,可能需要擬定合同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合同簽訂以後,雙方都應該嚴格按照合同的內容來進行辦事。但是可能因為具體的情況,需要對合同進行撤銷,我國合同如果需要進行撤銷的話,也是有相關規定的,以下是小編針對合同法撤銷權申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為大家進行的詳細介紹。

合同法撤銷權申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合同法撤銷權申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撤銷權的行使主體

我國《合同法》關於撤銷權的主體採取了有別於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作法,採取區別制。

1、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因下列原因而導致合同可撤銷的,其撤銷權的主體為雙方當事人:

a.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b.在訂立時顯失公平的。

2、因下列原因而導致合同可撤銷的,其撤銷權的主體為受損害方: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

二、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方式

對於撤銷權如何行使,各國立法例不盡相同。一般而言,有如下三種: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為之。

即撤銷權人將撤銷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對人就可產生撤銷合同的後果。該種立法例以德日為代表,德國民法典第143條第 1款明確規定:“法律行為的撤銷在向相對人表示後生效。”日本民法典第123條亦規定:“在可撤銷行為的相對人已經確定時,其撤銷或追認,以對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做出。”

(2)須以訴訟的方式為之。

(2)須以訴訟的方式為之。

即當事人須向法院提起撤銷合同的訴訟,經法院判決才可撤銷合同。如法國民法典第1117條規定:“因錯誤、脅迫或欺詐而訂立的契約並非當然無效;此種契約,依本編第五章第七節規定的情形與方式,僅產生請求宣告其無效或宣告其應予撤銷之訴權。”

(3)區分不同的撤銷事由而規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訴訟方式為之。

三、合同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根據《合同法》第55條的規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根據《民法意見》第73條第2款的規定,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四、行使撤銷權後所引起的法律後果

根據《合同法》第56條規定,撤銷權人行使合同撤銷權後,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處於無效狀態。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被撤銷後並不是不產生任何法律後果。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合同被撤銷後,當事人也要承擔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這也是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合同被撤銷後的共同處理原則。具體而言存在如下幾種措施:

1、返還財產。

適用於已經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該合同交付了財產的當事人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當事人則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包括所交付的財產及其孳息和所支付的費用;

2、折價補償。

是指當事人對應當返還而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財產,予以折價補償。不能返還,包括事實上不能返還和法律上不能返還兩種情況。事實上不能返還,是指屬於無形財產的專有技術、信息資料等,即使返還也已失去其原有的價值;法律上不能返還,是指財產已經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對該財產已取得所有權。沒有必要返還,主要是指當事人相互協商,認為不採用返還財產的方式對雙方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還;

3、賠償損失。

是指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通過本站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得知,合同法撤銷權申請當中,對於合同撤銷權的行使主體,還有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方式,都有為大家做出詳細的規定。當然合同簽訂以後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如果需要進行撤銷,需要到相關部門進行申請,在滿足規定的條件以後,可以進行申請撤銷合同,對撤銷合同以後的相關責任需要承擔起來,比如説違約責任和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等。

標籤:撤銷權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