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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淫穢物品判刑3年

販賣淫穢物品判刑3年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販賣淫穢物品罪特徵是什麼


定義特徵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定義: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

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特徵:

1、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會的善良風俗。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淫穢物品。

2、客觀方面表現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為選擇性罪名。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即可成立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同時實施上述多數行為,如在製作後進行傳播的,也只認定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3、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也可構成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4、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同時具有牟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