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保險應該由誰來承擔?
隨着社會的發展,勞動關係形態日益複雜,經常出現與職工存在用人關係的單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情形,具體由哪個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容易產生爭議。為此,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專門對雙重勞動關係、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係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作了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此外,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在上述非法轉包和掛靠情形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該規定不僅突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力求在用工單位之間以及用工單位與其他責任主體之間合理分配責任。
二、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務派遣人員工傷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為妥善處理工傷保險行政糾紛,統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特殊情況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規定將於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在勞務派遣期間,勞務人員如果不幸發生工傷,那麼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保險由派遣單位來負責承擔。這是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當承擔的義務。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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