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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的員工緻害由誰擔責

法律2.08W
勞務派遣的員工緻害由誰擔責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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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的員工緻害由誰擔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勞務派遣是一種新興的勞動力使用方式,是由勞動派遣機構與員工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後,將工作人員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而派遣的員工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產生勞動關係。勞務派遣的用人形式不同於一般的用人單位,派遣的員工緻人損害時的責任也通常不好確認,容易出現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都不願承擔責任的情況,因此,我國的侵權責任法對此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由於派遣人員是為用工單位即你們商場進行工作的,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責任應由你們承擔。勞務派遣公司在選任派遣人員時沒有認真核實該人員的條件,造成派遣人員本身不具備你們商場要求的資質,具有明顯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這個補充責任就是先由你們商場對租户的損失進行賠償,如果你們單位的財力不足,無法全部賠償的情況,剩餘部分才由勞務派遣公司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