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員工的工傷應該有誰承擔責任
一、派遣員工的工傷應該有誰承擔責任?
派遣員工的工傷一般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雖然勞動者在實際用人單位工作,但勞動者只與派遣單位發生勞動關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動者發生工傷後,所產生的費用也由勞動派遣單位支付。如果勞務派遣單位不履行義務,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在勞務派遣合同中,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時,用人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的約定也很關鍵,雙方要根據合同約定來承擔相應責任。當勞動者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用人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均不願意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上述兩家單位主張權利,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最新工傷認定範圍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勞務派遣關係在現在的人力資源市場當中也是最常用的一種用工關係了,這種用工模式對用工單位、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員工來説都非常的靈活,致派遣員工的工傷事故處理也受到法律制度的保護,派遣單位肯定是無法推出相應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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