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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區勞務派遣工的社保應該按哪裏的標準買

一、跨地區勞務派遣工的社保應該按哪裏的標準買

跨地區勞務派遣工的社保應該按哪裏的標準買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八條以及第十九條的規定:

(一)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二)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由此可知,跨地區勞務派遣工的社保應該按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勞務派遣工的法律風險是什麼?

(一)勞務派遣一改過去人才的企業所有制,為用工單位提供了一種靈活、便捷的優化配置人力資源的用人機制。它不僅減少了用工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成本,而且為用工單位搭建了”集天下優才為我用”的平台,從而為用工單位提高勞動生產率創造了條件。這種用人方式尤其對新型的高科技公司最為有利。而且,對大型公司而言,只用不養,擇優而用,可以使企業以最經濟的方式實現人力資源的最佳配製。勞務派遣實行了用、管分離,人、編(編制)分離,從制度上切斷了員工與用工單位的依附關係,“單位人”完全變成了“社會人”。單位可以獲得選人用人自主權,人才可以獲得彈性化工作機會。

(二)勞動人事管理便捷

勞務派遣的優勢在於從根本上改善用工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實現企業用人而不管人。用工單位採用勞務派遣後,勞務派遣機構承擔了從人才招聘、篩選、簽訂勞動合同、繳納保險、發放工資直到日常管理等所有原來由企業辦理的勞動人事管理工作,使用工單位徹底擺脱了煩瑣的日常事務性工作的困擾,而且可以大幅壓縮勞動人事管理部門,從而更適合企業的發展。

(三)用工單位選擇專業化的勞務派遣機構,可以依託勞務派遣機在勞動政策水平和人力資源管理的優勢,隨時對企業提供具有前瞻性和建設性的建議和意見,使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在更加健全和完善,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用工單位違規操作和引發勞動爭議的風險。

勞務派遣工屬於一種比較特殊的用工方式,此時涉及到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但需要注意,勞務派遣工的勞動關係是與用人單位建立的,因此實際為其購買保險的主體也應該是用人單位,不過此時跨地區勞務派遣工的社保應該是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進行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