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勞動關係怎麼區分?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工作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簽署勞動合同的,單位需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另外,勞動者也應當提高法律意識,主動要求籤署勞動合同。明確自己的薪資、工作地點和職責。那麼,貨車司機勞動關係怎麼區分?詳情參考下文。
一、貨車司機勞動關係怎麼區分?
如果貨車司機是車主,與掛靠的物流公司是沒有勞動關係的。
如果貨車司機不是車主,那麼與車主有勞動關係,如果遇到勞動糾紛,可以起訴車主,原則上與掛靠公司是沒有勞動關係的,車主與掛靠公司均需要合法經營,如果遇到問題,也可以直接起訴掛靠物流公司,掛靠物流公司有責任管理自己公司掛靠的車輛,在法律上贏得官司的機會比較大。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覆》認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其前提是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
二、勞動關係的成立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三、勞動關係的基本特點
勞動法律關係主要有三個基本特點:
(1)兼有平等關係和隸屬關係,
(2)兼有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3)兼有當事人意志與國家意志。其中隸屬性是勞動關係的本質特點,是判斷是否構成勞動關係的根本標準,隸屬性包括人格上、經濟上和組織上的隸屬性。
因為貨運的特殊性,很多人都購買自己的貨車,然後掛靠到物流公司名下,自己開或着招一個司機開。這時候司機的勞動關係就需要進行區分,如果掛靠貨車的司機就是車主,那與物流公司沒有勞動關係;如果是車主自己招的司機,那麼司機就與車主之間存在勞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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