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關係

辭退員工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辭退員工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辭退員工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適用的範圍不同,“辭退”僅指單位解除,而不包括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法上並沒有“辭退”的概念,“辭退”是企業在管理過程中一種通俗的説法,在多年的使用下已經為全國大眾所接受。

2、最普遍含義的“辭退”是指單位不再希望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做法。

3、對應到我國勞動法上,“辭退”就相當於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其法律後果與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樣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法定解除。包括辭職權、特別解除權、不可抗力解除權;

2、 約定解除;

3、協商解除。

上訴各項之間的區別是:開除、除名、辭退一般是用人單位行使;其結果自然導致勞動合同的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由雙方當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權利含有開除、除名、辭退的手段,勞動者含有辭職權,雙方共同行使的則有特別解除權、不可抗力解除、約定解除、協商解除。

三、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或錯誤行為;

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勞動合同依法成立之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特別是對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嚴格的限制。

需要明確的是,不管是辭退還是解除勞動合同,都是需要雙方協商來進行認定和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的勞動合同認定情況,如果是屬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紀律的,那麼顯然是可以直接辭退處理的,但如果用人單位辭退的,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