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區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在具備特定條件時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自勞動合同終止時起,勞動合同就失去效力。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生下面兩個情況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
2、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這種約定終止條件既可以是原則性的,比如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發生,也可以是具體列舉式的,比如勞動者死亡或用人單位解散等有一方喪失主體資格的情況發生。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完之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由於某種情況的出現而提前結束勞動關係的行為,比如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兩種。
一般來講,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而勞動合同解除的,根據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同,用人單位可能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兩者最本質的區別在於是否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解除至少有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比如:勞動者提出辭職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終止則基於某些事實,如:合同期滿(約定終止)、勞動者在合同履行期間死亡(法定終止)等。
二、勞動關係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勞動關係終止,是指勞動關係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消滅,它是勞動關係運行的終結。實踐中,勞動關係終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勞動關係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2、勞動關係主體消滅或喪失一定的資格;
3、勞動合同依法或協商解除;
4、行政決定、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應當指出的是,勞動關係的終止並不意味着勞動關係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消滅,某些特定的內容在勞動關係終止後仍然要存續一定時間。
有上文中可以得知,勞動關係終止時是迫於不可控因素,比如,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以外趨勢,或者用人單位註銷,然而,勞動合同解除是雙方中有一方有結束關係的想法,由雙方協商解除關係並結束合同的合作關係。兩者之間的差別在於,是否有雙方之一的意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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