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止和解除的區別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中止和解除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履行中止與勞動合同履行終止不同,它是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暫停,在暫停事由消失後仍然要恢復履行,因而會出現勞動合同中止期滿後勞動者重返工作崗位的問題,勞動者重返工作崗位既是其權利,同樣也是其義務。為保障勞動者的權利,勞動合同中止時,對於中止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給勞動者出具證明,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勞動者基本情況、在本單位的工作崗位、工作年限、勞動合同的起止日期、中止的原因及中止的起止日期。勞動者在中止期滿後超期不歸,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和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儘可能地恢復勞動者原有的工作崗位,在不能提供原崗位的情況下,應安排適當的崗位並負責提供相應的上崗培訓,對於確實無法解決的,要按照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二、勞動合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單位中止
具備法定的中止事由,用人單位同勞動者可以中止履行勞動合同。例如,停產息工、放長假、廠內待崗等,都是用人單位由於經營不善,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中止
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但是仍然有繼續履行的條件,造成勞動合同中止。例如,勞動者應徵服兵役、涉嫌違法犯罪被暫時拘押、失蹤但是尚未被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等,都是勞動者無法履行勞動義務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中止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例如,協議借用、停薪留職等,都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後,單位停業或者經營情況不好,職工服兵役的,可以提出合同中止,以後有條件的話再繼續執行。這樣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依然存在。而勞動合同解除,不管是職工提出還是單位方面,辦好手續後,勞動關係就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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