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終止勞動合同是企業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終止,也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勞動關係的終結。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具體而言
1、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自動歸於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於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一般情況下,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消滅。
2、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當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上述事實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3、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根據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違法,從而不能出現當事人預想達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與願違地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勞動合同解除的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勞動者在人身受到威脅,被強迫勞動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應的程序。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都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變更狀態,但是兩者的概念不同,法律效力也不一樣,適用條件和適用範圍均存在一定的區別,勞動合同解除屬於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方式,但是與終止勞動合同不同,相應履行的法定程序與補償金也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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