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的條件包括什麼?
不管是在試用期內還是轉正之後,若勞動者想要辭職的話其實都是允許的,但此時辭職也需要符合《勞動合同法》中的條件,否則辭職行為就會是違法的,此時就要對單位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那具體來説在試用期辭職的條件包括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試用期辭職的條件包括什麼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法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二、試用期辭退勞動者的條件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不僅勞動者可以向單位提出辭職,此時用人單位也是可以依法辭退勞動者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主動辭職的需要滿足法律中規定的試用期辭職的條件,同樣單位要在試用期內辭退勞動者,也是有一定的條件需要滿足。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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