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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試用期辭退員工需要什麼條件?

企業試用期辭退員工需要什麼條件?

在試用期內,員工可以提前三天向企業提出辭職的申請,而企業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辭退員工。那麼你知道企業試用期辭退員工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介紹。

一、企業試用期辭退員工需要什麼條件?

在試用期內無故辭退員工,是許多企業的通病。很多人認為試用期內企業是可以隨意辭退勞動者,實際上這樣的認識是錯誤的。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合同,需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試用期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1、用人單位對錄用崗位制訂了明確的錄用條件(如勞動者年齡、文化程度、身體狀況、思想品德、技術業務水平、户籍關係等);

2、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規定的錄用條件;

3、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4、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在勞動者試用期內。

以上四個條件環環相扣,缺一不可。如果用人單位覺得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本單位錄用條件的,需拿出證據進行説明,如果沒有證據的那麼擇視為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支付賠償金。

二、試用期勞動者權益保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雖説試用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稍低,但並不意味着可以隨意辭退員工,試用期間員工權益依舊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即使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企業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前,依舊需要提前三天進行通知。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第一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條第二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企業在試用期內辭退勞動者的話,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這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而作為勞動者也應該時刻捍衞自己的合法利益,不能讓單位肆意的違法辭退自己。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