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辭退有代通知金嗎?
生活中我們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其實存在着明顯的上下級的關係,勞動者在自己權益的保護上面存在很多的不足,或者説是難言之隱,工作對於勞動者來説都是來之不易的,所以不希望自己的一些行為導致工作的丟失。那麼關於辭退有代通知金嗎?
一、辭退有代通知金嗎
看辭退理由
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辭退,沒補償金
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辭退,沒提前一個月通知職工,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並且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其他理由辭退,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就可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辭退有代通知金嗎?根據具體的辭退的理由來認定是否要賠償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明顯的正當的理由,是因為員工存在過錯才辭退的,並且可能因為其過錯的行為導致公司的利益受損的,是可以不用賠償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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