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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退用不用代通知金?

試用期辭退用不用代通知金?

我們知道,辭退一個員工不管是對員工個人還是企業本身都是會造成損失的。企業培養一個人需要時間和精力,那麼,試用期辭退用不用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法中有沒有嚴格的規定?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的相關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試用期辭退用不用代通知金?

試用期屬於用工方與勞動者之間的考察期,在這個期間內,勞動者可以無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而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應當區分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若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其他勞動者個人原因導致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例如:勞動者違紀、造成重大損失、刑事犯罪、勞動教養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用工方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

但是,若是因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需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並依據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當然也需要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的),並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但考慮到試用期的特殊性,試用期滿就要轉正,因此,一般採用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錯誤地將上述規定理解為自己擁有了在員工試用期間的“生殺大權”,可以任意解聘員工。殊不知,按照上述規定,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被解聘的唯一理由是“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並且此時的舉證責任在於用人單位。由此可見,用人單位絕對沒有權利在試用期內隨意解聘員工。上述案例中的情形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中所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者進行充分的協商。如果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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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試用期 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