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過錯解除合同代通知金有哪些
代通知金的發放一般情況下意味着勞動合同的解除,對於所屬企業來説勞動合同的簽訂就是雙方權利義務的開始,因此一旦發放代通知金,就會相應的解除勞動合同,這不僅是程序上的環節,也是法律上的要求,那麼,用人單位過錯解除合同代通知金有哪些呢?
用人單位過錯解除合同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卻只有3種。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
因此,有的勞動者在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賠償金時,一併主張代通知金,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灣的説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什麼
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之日為通知領取額外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當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不需要計算到通知之日後的30天。
對於是採用提前30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還是支付代通知金後解除合同,選擇權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關係履行的實際情況作出自由選擇。
代通知金的發放對於從業人員來説不僅是一種經濟補償,更重要的是所屬企業的義務的體現,對於相關企業來説,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法律的有關規定所致,一旦解除,就會影響代通知金的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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