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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退員工有沒有代通知金?

試用期辭退員工有沒有代通知金?

很多人都知道,在公司勞動的時候,如果被公司辭退了,是會有代通知金的,但是也有人會擔心這個通知金的問題,那就是那些試用期的勞動者們,畢竟這個時候工作還沒有完全定下來,還不是很穩定。那麼,試用期辭退員工有沒有代通知金?

一、如果是是公司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那也就是説,員工不存在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位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所説的“支付1個月工資的提前通知代通知金”沒有法律依據。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中所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者進行充分的協商。如果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在法定條件下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因有提前30天通知義務,用人單位可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立即解除合同,而不要等到30天后再解除合同。所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二倍經濟補償),代通知金單位不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錯誤地將上述規定理解為自己擁有了在員工試用期間的“生殺大權”,可以任意解聘員工。殊不知,按照上述規定,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被解聘的唯一理由是“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並且此時的舉證責任在於用人單位。由此可見,用人單位絕對沒有權利在試用期內隨意解聘員工。

三、試用期內被辭退有補償嗎

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需要,則經濟補償金是多少?

根據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項權利的行使是有條件的,即要求單位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因為,工作能力不行是一種很主觀的看法,如果允許以此作為解僱員工的條件,將有可能導致單位惡意規避法律,尋找種種藉口隨意解僱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與以前的勞動法規之間存在很大的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其實也不用擔心試用期辭退員工有沒有代通知金,我國勞動合同法對於代通知金的發放也是有規定的,則是對我國勞動者權益的保障。勞動者通過就業勞動獲得生活來源,維持生活,而遭到用人單位的辭退肯定是會對生活造成影響的,應該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