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要求代通知金嗎?
我們都知道在勞動合同法中,只要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這份合同就受到了法律的保護,如果員工違反了條約的情況下,那麼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要求代通知金嗎?如果是員工違反了條例的法,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要求賠償公司的損失,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那不是代通知金,是經濟賠償,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如果員工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話,公司可以按情況從員工的工資中扣除,以賠償公司的損失。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員工違反紀律被開除還能得到賠償嗎
用人單位開除、解僱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 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綜合上面所説的,代通金一般是針對用人單位因違反了勞動合同給予勞動者的賠償,如果是員工違反條約的話,用人單位只能從員工的工資裏面按比例賠償,但是不能超過20%,因此,對於勞動者來説就要清楚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要求代通知金嗎?這樣才不會讓自己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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