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流產期間被辭退需要賠償嗎?
一、女員工流產期間被辭退需要賠償嗎?
需要賠償,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懷孕3個月流產的,給予產假15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四)項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非本人嚴重違法,具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法定過錯,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合同的,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女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2個月工資支付賠償金。
二、女員工流產期間被辭退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女員工流產期間也是屬於正常的產假期間,所以是不可以辭退處理的,用人單位如果違法辭退了流產期間的員工則是需要進行賠償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並要求賠償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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