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返聘期間被辭退有賠償嗎
退休人員返聘期間被辭退有賠償嗎
我國規定的退休年齡是男60週歲,女50週歲,女幹部55週歲,但很多人在退休後又會繼續找工作或被返聘。如果退休人員返聘期間被辭退有賠償嗎?能否適用《勞動法》對單位辭退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金的相關規定呢?
對於涉及退休人員在退休後受聘期間被所在單位解聘能否與一般勞動者一樣享受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5條的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該條款的內容來看,我國法律僅規定了勞動者勞動年齡的下限,沒有規定勞動者年齡的上限。目前我國現行退休制度規定勞動者的退休年齡為男60週歲,女職工50週歲,女幹部55歲,依此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應視為勞動者勞動年齡的上限。勞動年齡的法定性表明勞動者勞動年齡根據法律的規定,而不受勞動者自身實際勞動能力影響。因此勞動者勞動年齡的法定年限屆滿之日,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但我國的法律對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未作禁止性規定,因此離退休人員再就業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7]88號)《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明確規定,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的規定,即不發給經濟補償金。所以用人單位聘用已超過勞動年齡及已退休的人員在解除聘用關係時,不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
特別提醒:如果聘用單位與被聘用退休人員雙方簽訂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約定了解除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符合該支付情形,應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予以支付。
小編以律師回答的形式為大家解答了一直以來被困擾的一個問題。許多人會以為被返聘回去的已退休人員應當與一般勞動者一樣,享有在辭退時的經濟補償金。其實對於退休人員來講,除非是在合同中與用人單位約定了相應的條款,否則是不能請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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