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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期間員工被辭退可以申請經濟補償嗎?

一、產假期間員工被辭退可以申請經濟補償嗎?

產假期間員工被辭退可以申請經濟補償嗎?

是可以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企業辭退的原則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等四部門勞人勞[1987]5號文件規定:企業對違法的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於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後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企業辭退違法的職工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打擊進行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企業對被辭退的違法的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辭退後,本人要求遷移户口的,按户口遷移規定辦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辭退員工是屬於用人單位可以實施的行為,而對於辭退員工也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如果在三期之內辭退勞動者的話,那麼補償的金額將會產生的更多,比一般的補償要增加二倍,所以,在進行處理的時候也要按條款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