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辭職的程序是怎樣的
現實中,不管是勞動者向單位辭職,還是單位辭退勞動者,除了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外,同時也有一定的程序要求。那實踐中,勞動者辭職的程序是怎樣的呢?勞動者主動辭職的是否需要賠償單位的損失呢?關於這兩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勞動者辭職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二、勞動者辭職是否需要賠償單位損失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對於勞動者辭職,法律中限制的並沒有那麼嚴格,但要是因為勞動者違約或者違法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話,則此時勞動者也是需要對單位做出賠償的。當然,在辦理勞動者辭職的程序時,一般是根據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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