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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法》對於相對弱勢的勞動者給予了傾斜保護,賦予了勞動者任意解除權,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任意解除權,不受用人單位任何限制。
羅浩律師建議:有些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約定要求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幾個月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經用人單位審批後,才能辦理離職。但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用人單位不能限制勞動者的辭職。用人單位可嘗試通過梳理用人單位內部的管理流程,細化勞動者工作職能,提高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水平,減輕勞動者辭職對用人單位的影響。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