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退無過錯員工合理嗎
一、試用期辭退無過錯員工合理嗎?
試用期辭退無過錯員工不合理。試用期公司不應無故辭退員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係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否則,不能在試用期無故解除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單位無故辭退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如果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有如下情況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在試用期,那肯定是不到六個月了,經濟補償為半個月工資,最後賠償金的數額就是一個月的工資。
2、勞動者提出離職,企業不需支付補償金。
3、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4、勞動者同企業未解除勞動合同就和另一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新籤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因此造成企業損失的,勞動者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新公司如果知道勞動者和企業還未解除勞動關係還同勞動者籤合同,那麼該公司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單位有權可以辭退任何一名員工,但都需要和員工提前通知和溝通,有過錯的就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無過錯的也要及時發放個人應該的工資。單位在用人和辭人之間需要謹慎處理,任何不平等的舉動都受到法律的監督。年輕就業者也要學會使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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