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試用期公司無故辭退員工如何處理?
一、如果在試用期公司無故辭退員工如何處理?
如果在試用期公司無故辭退員工的處理方式是需要對用人單位的工作進行一定的經濟方面的賠償,在用人單位的那一年工作,那麼就需要多發放一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的精神是用人單位原則上不得解除試用期的員工的勞動合同。言外之意,用人單位與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不能依據第40條第3項(即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雙方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也不能依據第41條的規定(即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要想解除試用期員工的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6種和第40條規定的2種情形共8種情形之一,否則就是違法的。案例中公司敗訴的原因就在於把辭退試用期的員工想象得過於簡單了。
二、其他法條規定
每個公司都有相應的規章制度,每位工作人員都應該遵守,無論職位大小,都必須做到應盡的職責享受到應有的待遇。那麼,公司在聘用員工時,就會和員工簽訂協議,協議有明確的表示員工的酬勞和用人時間。每位員工都會有試用期,在三個月到六個月,主要都是看公司怎麼安排,一般的都在三個月,在這三個月期間,公司會和職員簽訂協議,在這協議期間,公司會付給員工的酬勞,員工應遵守的規章制度。
此協議一般都是對企業單位有利的,在試用期內,如果員工不符合錄用的條件,是不能不支付相應的資金薪水的,還有就是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遵守而且屢次違反。在試用期間給用人單位或者是企業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用人單位不但不用付給員工資金反而可以追究職工的相關責任。
用人單位和企業在試用期期間違反了和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是要支付員工的相應的報酬的。用人單位是不能無故辭退員工的,公司強迫離職的話,可以申請賠償。具體怎麼賠償,可以協商解決,按照當初簽訂的協議上來實施。要是遇到協商不成的情況,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受理。相信公司一定會給你一個交代,這種事情千萬不能走極端,不能衝動,暴力不能解決問題,心平氣和的用法律,正當的手段去維護自己的利益才是明智之舉。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設定一些是為了考驗一下勞動者,看一下勞動者是否能夠適應這個公司的一些工作職務,或者説工作在這個工作當中發現並不符合我們用人單位的招聘條件那麼就可以予以辭退,當然如果無工資不一樣就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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