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長期不上班勞動關係會解除嗎
勞動關係的一個顯著特徵,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一種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所以和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以後,員工就需要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果有事需要休息的話,肯定是需要請假並且批准以後才可以的。下面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是無故長期不上班勞動關係會解除嗎?
一、無故長期不上班勞動關係會解除嗎?
會的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勞動合同法地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經過單位集體討論決定以後,並徵求單位工會的同意,給該職工發出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送達以後,在將通知書送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合同管理科備案即可;
二、《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像這種無故長期不上班的情況,肯定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面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而且,因為本人長期不上班導致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有些用人單位甚至連工資都不會給發的。其實如果因為患病而長期不能上班的話,用人單位也是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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