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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解除勞動關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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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解除勞動關係補償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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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税率是多少?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當用人單位因為改制需要解除部分員工的勞動關係時,單位要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通常情況下,經濟補償金按照員工的工齡計算,每增加一年多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一項收入,經濟補償金也需要繳納個税,那麼,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税率是多少?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税率是多少?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的有關法規,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對個人的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適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對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税率,並按應納税額減徵3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徵税外,應納税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規定計算應納税額後再按照應納税額加徵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徵十成。


  
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如何確定?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的情形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時,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之規定,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48條、87條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後,員工可以拿到一筆經濟補償金。這筆錢的數額和員工的工作年限及月工資有關。按照規定,補償金超過當地職工收入三倍的部分,要繳納個人所得税,目前,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税率是25%,這個基本在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時候就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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