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退員工不提前通知嗎?
一、試用期辭退員工不提前通知嗎?
勞動法是沒有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幾天通知員工本人。如果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之前明確公佈的錄用條件的,可以當即解除勞動合同。對於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必須在試用期內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實踐中,試用期屆滿後,即使公司未通過郵件等形式通知試用期員工轉正,也應視作員工自動轉正。試用期一般是用人單位和員工首次建立勞動關係後,為增加相互瞭解,為決定是否最終選擇對方而設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它是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二、試用期的期限是怎麼確定的?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有且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三、試用期也要繳納社保嗎?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企業不為試用期勞動者繳納社保屬“欠保”違法行為。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
綜上所述,員工入職後,往往會經歷一個試用期,長短由公司和員工協商確定。如公司經過考察認為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將其辭退,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在法律上沒有規定,為保險起見,公司最好提前告知,並向其闡述理由,結清試用期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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