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試用期辭退員工需要提前多久通知?
一、一個月試用期辭退員工需要提前多久通知?
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如果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
而根據相關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想要辭職或者是辭退都需要提前三天。
《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二、試用期一般多長時間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試用期內,如果發現職工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如身體條件、受教育程度、實際工作能力等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保證職工隊伍的素質。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同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也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説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築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係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説,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三、試用期的工資是多少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於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着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裏兩者相比取其高。
四、正式入職試用期的區別是什麼
1、試用期沒有正式員工工資高。
2、試用期員工隨時可以走人。正式員工工人通知老闆才能走人,否則要賠償老闆的損失。
3、試用期辭退沒有補償金,正式工辭退一般有補償金。
試用期的期限是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的,如果勞動合同是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那麼試用期是不能超過兩個月的。但是如果勞動合同是在三年以上那麼試用期不能超過半年,但是用人單位的規定不同,所以一般都約束在半年之內,如果想要辭職可以提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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