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辭退提前幾天通知勞動者?
試用期辭退提前幾天通知法律沒有規定,法律只規定了試用期員工辭職的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如果是存在《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辭退的,用人單位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辭退。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從上文中可以知道,按照法律的規定,勞動者要是在試用期內辭職的話,則需要提前三天時間通知單位,好讓單位能夠有個準備的時間,此時,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內的實際上班工資,要是單位不支付的話,勞動者可以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勞動者的利益的,因此無論是否是正式的員工,只要是作為勞動者的都可以在與用人單位發生矛盾的時候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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