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退提前7天通知員工嗎?
一、試用期辭退提前7天通知員工嗎?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為遏制部分用人單位惡意使用試用期,勞動合同法做出了針對性規定,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這意味着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中,要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必須有證據,有理由,證明勞動者哪些方面不符合錄用條件,為什麼不合格。如果用人單位惡意使用勞動者,不盡應盡的義務,勞動者訴諸法律時,用人單位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只有以下8種情況,用人單位才可以在試用期內解僱勞動者: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試用期勞動者怎麼解除合同
明確了在試用期間,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法》第3條所規定的勞動者享有的基本權利——勞動者選擇職業的權利的體現,即勞動者就業自由權利的體現,該權利不受勞動合同期限約束,因此,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享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權利。
但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然給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帶來影響,甚至帶來損害,為此,《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該權利行使加以了限制,即要求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能夠有足夠時間安排人員替代辭職的勞動者,儘可能降低對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避免帶來損失。但試用期間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相互磨合時期,法律允許雙方在試用期相互進行考察和選擇,任何一方覺得對方不適合自己,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法》有所不同的是,《勞動合同法》把試用期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是作為預告解除的一種特殊情況來規定的,而《勞動法》則是作為勞動者即時解除的一個原因。
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後,雙方也是可以約定相應的試用期,那麼在約定試用期的期限時也是會根據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的,同時用人單位也是不可以隨意與試用期的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如果説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也是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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