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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的代通知金包含績效在內嗎

勞動者的代通知金包含績效在內嗎

根據我國國家的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進行單方面與職工進行解除勞動關係時,應當提前同時,做好相應的交接工作,同時還應當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作為職工應當的部分。那麼,代通知金包含績效嗎?按照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一般是包含效績的。

包含

一、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企業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除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外,還應當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標準是本人一個月工資,計算基數同經濟補償金。

二、什麼是代通知金

所謂代通知金,也叫提前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除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外,還應當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標準是本人一個月工資,計算基數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一樣。一般是指勞動關係解除前勞動者最近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但也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是勞動關係解除前最近三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實踐中並非各地都執行這條規定,勞動者在進行勞動仲裁或者訴訟時,需要看當地法規政策有否要求。深圳就規定了代通知金的支付,具體表現在《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第二十四條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第二十四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工本人:(一)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工的,應當支付該勞務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在原單位工作的;(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按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即將頒佈的《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代通知金的規定,隨着這部新法律的生效,以後勞動者都可以依法主張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若是發現用人單位並沒有按照要求做的,會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同時對於勞動者來説,進行有效地維護自己的權益也是值得重視的事情,當受到解僱時應及時向用人單位進行索取代通知金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