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包含績效工資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在和自己工作的單位進行工作交接的時候,都會有一份勞動合同需要簽署,勞動合同規範了雙方關於該工作的權利義務,以及工資,在公司應該遵守哪一些規矩,勞動合同的期限等等問題,如果解除合同就會涉及到代通知金的問題。那麼關於代通知金包含績效工資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代通知金包含績效工資
代通知金與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方式和標準不同。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用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代通知金按勞動者上月工資支付。
經濟補償金指用人單位按照一定的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本人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最多支付12年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
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也可以參照《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第40條和第47條予以了規定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代通知金包含績效工資的內容是怎麼樣的?關於代通知金,就是用人單位有正當理由或者沒有理由想要解除合同,但是沒有按照規定的內容提前三十天通知到勞動者,導致勞動者沒有準備好工作,從而產生損失,用人單位應該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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